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对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及对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