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清水河流域协同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清水河流域保护管理的组织领导,将清水河流域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加大流域保护的财政投入,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清水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辖区清水河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清水河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清水河流域协同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