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清水河流域协同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吴忠市、固原市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清水河流域协同执法机制,规范执法程序,统一裁量基准和处罚标准,协商确定执法计划,组织联合调查、协同执法。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