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