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应当公开,并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由业主大会决定其用途。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