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业主提出质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