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