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二十七条有效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经营者应当为其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