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二十五条有效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记载下列事项:(一)农业投入品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日期和停用日期;(二)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防治情况;(三)动物死亡、无害化销毁处理情况;(四)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