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记载下列事项:

(一)农业投入品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日期和停用日期;

(二)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防治情况;

(三)动物死亡、无害化销毁处理情况;

(四)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