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下列事项,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一)常务委员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二)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财政经济工作的有关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
(三)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四)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执法检查报告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五)其他应当通报并公布的事项。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