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书面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也可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开展跟踪监督或者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