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的执行情况。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