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二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开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有关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