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