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协助、配合视察和专题调查研究活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