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等当事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投诉人。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