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单体楼或者未列入改造计划以及未推行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由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也可以由物业服务人在承接非住宅物业项目或者新建住宅物业项目时同时接管。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