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物业管理相关活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组织、属地管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的原则。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