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物业管理相关活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组织、属地管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的原则。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