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与物业服务人办理承接物业管理手续二十日前,向物业服务人移交下列事项,并接受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一)项目竣工总平面图;(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以及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服务用房。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