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一)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二)危害社区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