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及时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一)业主委员会名称和成员名单;(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四)物业服务合同;(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六)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七)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布的情况和资料。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