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可以采取建立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

鼓励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或者从业经验的养护单位,逐步推行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养护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