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具体负责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责任主体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路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