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可能引发公路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路突发事件监测网点和信息系统,及时监测、收集、储存、分析和传输公路突发事件信息。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