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需要临时占用公路路面进行日常性养护作业的,应当保证通行和养护作业的安全。
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公路安全作业规程,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公路养护作业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通过养护作业路段的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按照养护作业路段交通标志行驶,遵守交通秩序,服从现场交通指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