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交工验收,并明确具体的管理和养护单位,交工验收合格后投入试运营。

公路建设项目试运营期满,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接管养护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