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路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提供。公路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