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路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九条有效承担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公路工程质量和保修责任。公路工程保修期和保修范围由合同约定,在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