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路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筹集:(一)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二)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赠款;(三)国内外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的投资、捐款;(四)依法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五)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六)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