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有效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隐瞒、谎报、迟报地方病病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无故废弃或闲置防治地方病的供水设施。地方病病区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地方病防治部门的查询、检验、监测、调查、取证以及采取的各项预防和控制措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