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