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电梯的选型配置、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电梯(以下简称电梯),是指住宅楼(含商住楼内的住宅)安装使用的公用电梯。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规定。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