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电梯的选型配置、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住宅电梯(以下简称电梯),是指住宅楼(含商住楼内的住宅)安装使用的公用电梯。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规定。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