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内蒙古自治区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