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设区的市、盟辖旗(县、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所辖旗、县、自治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旗、县、自治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旗县级、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统一部署,分级组织,同步进行。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