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六章 选民登记第二十八条有效下列人员应准予登记,行使选举权利:(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四)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的机关共同决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