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各选区可以设立若干选民登记小组、选民登记站,采取登记选民和选民登记相结合的方式办理登记。

(一)城镇、苏木、乡的居民、农牧民和个体工商业者,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旗县级人民武装部人员和在校学生,在单位所在地登记;

(三)离、退休人员可以在户口所在地或者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登记;

(四)流动人口中的选民,取得原居住地证明后,限时到指定选民登记站自行登记,过期不登记者,视为自动放弃选民资格;

(五)选民名单公布后至投票选举日前,恢复政治权利的人,可以补办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