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损坏文物保护设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设置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