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畜禽定点屠宰第二十三条有效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禁止屠宰下列畜禽:(一)未附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二)未经官方兽医宰前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四)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五)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六)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屠宰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