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马、驴、骆驼、鸡、鸭、鹅等家畜家禽。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脏器、脂、血液、骨、头、蹄(爪)、尾、翅、皮等。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