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旅行社、导游、景区景点应当核验旅游电子行程单,按照旅游电子行程单提供相关服务。

景区景点不得为未填报旅游电子行程单的旅游团队提供团队优惠价格。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