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沿海港口、码头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港口、码头区域内排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定期检查排水单位和个人的排水接入情况。发现排水单位和个人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混排的,应当要求整改。发现排水单位和个人将生产、生活污水直排入海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区(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