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海域污染防治规定第三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域污染联防联治、信息通报和数据共享机制。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海洋、渔业、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建立海洋生态环境执法协作机制,对海洋生态环境重点污染问题和违法行为,可以开展联合调查、联合执法。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