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海域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六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海产品相关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按次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