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对使用岸滩范围内的垃圾进行清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