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海域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五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对使用岸滩范围内的垃圾进行清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