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可以与市人民政府沟通或者向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予以反馈。
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按照所提意见对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