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有关的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驻本市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的情况予以反馈。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