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推动社区治理水平提升。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推动居民委员会培育社区社会组织,组建社区志愿者队伍,协助培养社会工作者、发展社区慈善,支持、监督社会工作者和服务机构开展专业服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等驻社区单位,应当支持所在区域社区治理工作。
鼓励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参与社区治理。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