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资源配置、人口数量、治理能力等因素划定社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社区治理职责,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社区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