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存在不文明旅游行为,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劝阻、制止措施,实施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